台北市海运承揽公会要求交通部「航业法」修正现行条文第48条,开放该业得租佣船舶 经营国际非固定航线争议大,全国船联会代表船舶运送业发表说帖表达意见如下:
一、航业法将航业相关事业区分为:船舶运送业、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揽运送业、货柜 集散站经营业及船舶出租业等五种行业。其目的系使各业专精于本业,以提高服务品 质、建立经济规模、降低成本、创造航业整体利益。在法律行为上采取许可制,发给单 一证照,从事许可范围内之业务,以避免混淆,并确保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权益。并不 许可其中任一航业包山包海,统括所有业务。否则各业间交叉经营彼此的专业,航业法则无需分业,统称航业即可。如此,现行航业法结构的主轴将遭撼动,该法修正案,将不是现在局部修正的局面,而是全面结构性的检讨。
二、按以上所述,现行航业法并未禁止以转投资的方式跨业经营,如船舶运送业者可分别转投资另领有海运承揽运送业许可证成立公司,允为例证。故海揽业者如有意经营国际非固定航线业务,可比照转投资船务代理业,以一套人马二块招牌的方式营运,一样可达到目的,又何必大动干戈,进行具有争议的修法,浪费社会资源。按现行规定,亦未影响宪法所赋予人民之权力义务及公序良俗。
三、海揽公会于修法提案的说明中,仅表示海揽业得租佣船舶经营国际非固定航线业务为趋势,并未明指某国已立法通过。分析系为扩大经营范围试探性的做法。况,提案者应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无确切之左证,又何必随之起舞,爰本会建议维持现行航业法第48条条文。复以按台湾目前在国际海运社会所处的客观情势,尚未具备领先国际趋势的地位。以本会之浅见,比照亚洲主要海运国家,如:日本、新加坡、中国大陆之立法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