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修正「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增订整批离岸价格在新台币二万元以下之进(出)口船舶就地采购之专用物料,海关得准免船边查核迳行装船,以便捷货物通关。财政部公布「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修正草案,本次系为配合实务需要,便捷通关程序,并利海关业务执行,修正要点如下:本次为配合海关实务现况,将修正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申请签发出口报单副本之相关规定,并移列至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以期条文规范之完整性与关联性。另明确规范货物输出人于出口报关时一并申请签发出口报单副本之海关办理期限。 本次将修正条文第十七条,增订整批离岸价格在新台币二万元以下之进(出)口船舶就地采购之专用物料,海关得准免船边查核迳行装船,以便捷货物通关。 第六条修正后规定,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送货物出口报单,并检附装货单或托运单、装箱单、货物进仓证明及依规定必须缴验之输出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其属仅一箱或种类单一且包装划一、散装或裸装之货物,得免附装箱单;其属海关核准船(机)边验放或迳运船(机)边装运者,得免附货物进仓证明。第十七条修正条文规定,进(出)口船舶、飞机就地采购之专用物料,输出人应检具下列文件,送海关审核,其品类量值合理者,准在船(机)边验放: 一、船(机)长或所属运输业之申请书。但已于出口报单其他申报事项栏报明系船(机)专用物料并经该船(机)长或所属运输业签章者,免附申请书。二、出口报单及其他出口必须具备之有关文件。 前项船舶、飞机就地采购之专用燃料(油),应由输出人依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验放手续。但飞机专用燃料(油),得由输出人向海关申请按月汇报方式办理出口通关。第一项专用物料,如其品类量值合理、不涉冲退税及输出规定,且其整批之离岸价格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其输出人得检具发票及物品清单向海关申请签发准单,经核准后,由海关于船(机)边查核无讹后装运,免再检附出口报单。符合前项之船舶专用物料,其整批离岸价格在新台币二万元以下,经海关审查发票及物品清单无讹者,得免予船边查核迳行装船;必要时,海关得派员上船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