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为加强对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等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业者之监管,防范未税货物或保税货物遭窃盗、掉包及私运等弊端发生,将修正自主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自主管理业者应于大门及依法规应设置之集中查验区域、贵重物品储存专用仓间、未经公告准许输入大陆物品储放专区内,设置监视系统;另于本次修正条文施行前,已实施自主管理而未符合该规定之业者,应于规定期限内建置完成,以利监控。财政部公布「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正草案,并于修正说明中指出,依据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集散站应设置货柜集中查验区域以供海关查验货物;海关管理进出口货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进口货栈应于仓库内设置专用仓间,存储贵重货物;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存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监管要点第十一点规定,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时,应于仓库内设置专区储放。为加强对货柜集散站、货栈、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等业者之仓库管理,依法规应设置上上述区域者,应于区域设置监视系统,以防范进口货物遭掉包走私,因此将修正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大门及依法规应设置之集中查验区域、贵重物品储存专用仓间、未经公告准许输入大陆物品储放专区内,须设置具备二十四小时连续录像或动态侦测录像、供驻库(稽核)关员在线监看等功能之监视系统。监视录像档案应存档三十日以上,以供海关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