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表船东的全国船联会、全国船代会与北市海运承揽公会针对海揽业传输舱单展开唇枪舌战,双方各执一词,不识者仿如雾里看花,有识业者皆知双方陈述都没有错,而造成这种纷乱的是海关部门,亦即关局在本次关税法修法条理上成为麻烦的制造者。
业者指出,船联会与船代会本次关切的不是开放海揽业自行传输舱单这项实务,而是将相关内容放置在关税法第廿条之下,增订第廿条之一配合实施预报货物,问题是,第廿条规范的是(运输工具之通关申报)相关罚则,触碰到代表船东的两会敏感神经-运输工具,基本上海揽业是不具备运输工具的航运业者,如增订第廿条之一将海揽业纳入,船公司形容如同在船东身上插管输血,一旦过程中出了状况是由何者承担责任?
业者认为,如果海关要将海揽业进出口、转口货物分舱单申报纳入关税法,即应另单列条文,而非将内容放置在以运输工具为主体的第廿条之下,难怪引发船公司的反弹。而船联会与船代会自始至终均主张将海关增订条文-第廿条之一删除,依法论法其理在此,正如同在交通部航业法系将船舶运送业、船务代理业与海运承揽业分业管理各有专章,如今关局本次修法将三业均按运输工具通关申报,造成业者间的意见冲突,诚所谓﹁天下本无事﹂、﹁何处惹尘埃﹂?
另一方面,依据关局新增第廿一条之一第二项内容,海揽业向海关申报尚有资格、条件、保证金数额与种类等诸多限制,相关办法由财政部订定作为海揽业管理法源依据,这似乎也在区分大小型业者,这对经营规模不同海揽业者是否公平亦值得观察。
除此之外,本次关税法修正第廿三条说明指出,配合承揽运业者得经运输业同意申报分号舱单,及办理多国拆并柜(MCC)业务,但这项重要内容竟只是作为说明未列入条文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