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日前召开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座谈会,两部共同推动新制港建费征管,新办法平均调降幅度为百分之廿,部分项目最高达百分之六十。中交部强调,在港口政企分开、市场化运营的新形势下,调整港建费征收政策,相关各方要从发展大局出发,贯彻中国国务院关于港建费征收政策调整的决策精神,建立和完善合作、联动机制,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共同推动港建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年十月一日起,该部将实施﹁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制,对施行廿五年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体制进行重大调整。根据该办法,港建费征收主体由港口企业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俾利其政府性基金实行更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且将港建费征收标准下调20%,并统一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成比例。 依据中交部水运局的说法,比照现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新办法大幅降低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国外进出口货物每吨按七元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五元计征。而十月一日以后,上述货物将按照5.6元及4元标准收取,降低了20%。至于货柜方面,不仅征费有所降低,对其类型的划分也更细致。按照现行标准,国际20呎柜按每柜80元计征,国际40呎柜按每柜120元计征;国内标准柜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而十月一日后,国内出口货柜和内支线货柜20呎柜每柜32元,40呎柜每柜48元;国外进出口货柜20呎柜每柜64元,40呎柜每柜96元。对比两个收费标准,新标准收费的下降幅度最高达到60%。与现行规定相比,该办法还有一个重要改变,原来港建费会有一定比例返还给代征港口企业,但十月一日以后,所有港建费全部归国家和地方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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